本人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租金補貼,已詳閲並願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人同意審查單位查調全戶戶籍、家庭年所得、財產、地籍及 其他資格、補貼額度 審查必要文件。
二、本人已詳閱「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等相關法規及問與答內容,願遵守一切規定,並保證本人以下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正確無誤,如有不實而違反補貼相關規定情事,願接受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案,並負法律責任。
三、 本人瞭解本補貼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 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地方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辦理。
四、本人瞭解「租金補貼金額表」及「補貼金額加碼表」 (連結)
五、本人瞭解並同意本補貼具隨時查核機制,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有下列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時,地方主辦機關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本人溢領之租金補貼; 涉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一)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
(二)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十一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住宅。
(四)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五)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
(六)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七)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或勒戒,未經地方主辦機關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變更受補貼者。
(八)喪失我國國籍,或出境滿二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
(九)同一租賃契約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但同為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住宅補貼係為協助國民獲得適居之住宅,租金補貼應以實際居住之承租人為申請人。
七、本人如違反「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等相關法規,願依規定返還溢領金額。
八、本人瞭解按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九、本人瞭解 租金補貼期間最長至中央主辦機關公告本年度受理申請期間(114年12月31日), 115年度須重新申請及審核, 請注意新年度公告及申請時間,並同意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得將本人申請案資料於下年度帶入申請。
《114年度受理期間:自114年01月01日(三) 至 114年12月31日(三)》
郵寄受理依郵戳日期、書面受理之收件時間依各受理機關規定、
線上申請自114/01/01上午9點至114/12/31下午5點止。(若預算未能如期解凍 預估租金補貼經費將於114年11月用罄)
(已獲同一年度補貼資格者不得再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