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以家庭成員為審查依據
【 家庭成員範圍為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含胎兒)、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 】。
二、符合租金補貼金額加碼條件者,申請時詳實填寫資料,並檢附最新且有效之證明文件:
(一)低收入戶: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中低收入戶: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三)特殊境遇家庭: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四)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含胎兒):依戶籍資料為準,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出具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六)65歲以上(限申請人):依戶籍資料為準。
(七)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八)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九)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原住民。
(十一)災民:受災1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二)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基本資料之【租屋型態】欄位定義,說明如下:
(一)整戶(層):指將一個門牌之整棟(戶)或以樓層為單位之整層,且具有多間房間(廳衛)之住宅。
(二)獨立套房(1房1廳1衛):指有獨立權狀、或有獨立對外出入口且單獨一戶門牌,且僅有1房(1廳)1衛之整戶住宅。
(三)分租套房:指無獨立權狀、或將同一戶隔間出租且無獨立門牌,為建物內具獨立衛浴之房間。
(四)分租雅房:指無獨立權狀、或將同一戶隔間出租且無獨立門牌,為建物內未具獨立衛浴之房間。
四、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申請標準如下:
租賃住宅所在地 | 家庭成員之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以下金額 |
---|---|
臺北市 | 5萬8,947元 |
新北市 | 4萬9,200元 |
桃園市 | 4萬7,931元 |
臺中市 | 4萬6,554元 |
臺南市 | 4萬2,690元 |
高雄市 | 4萬3,257元 |
金門縣 連江縣 |
4萬959元 |
其餘縣市 | 4萬2,690元 |
註1: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註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計算得之。審查基準日在 114年6月30日前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審查基準日在114年7月1日後以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