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為申請「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金」同意審核單位查調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貸款、戶籍、年所得、財產及其他資格審核必要文件,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依查調結果辦理資格審核。
二、本人了解資格審核以認定基準日112年2月28日所具備之資格為審核依據。
三、本人同意若誤填貸款金融機構,將由審查單位轉送至認定基準日貸款中之金融機構辦理。
四、本人了解支持金為一次性撥付,已獲支持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本人了解支持金存入112年2月28日貸款中之約定繳納貸款本息帳戶,如未於金融機構開設約定繳納貸款本息帳戶,由金融機構先行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於10個工作日內洽金融機構提供本人或本人指定之帳戶,逾期未請領,由金融機構以雙掛號通知寄至本人戶籍地址,如未於2個月內提供本人或本人指定之帳戶,視為放棄請領支持金。
六、本人已詳閱「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及「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作業須知」與問與答內容,願遵守一切規定,並保證本人於本申請表所填寫資料正確無誤,如有不實而違反相關規定情事,願接受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案,並負法律責任。
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112年2月28日符合以下條件:(確認符合敘述請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