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係依據住宅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等相關法規辦理,請確實詳閱相關規定及問與答。
一、本人同意審查單位及社福單位查調全戶戶籍、家庭年所得、地籍、財產、評點加分資格及其他必要文件,並瞭解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
二、本人已詳閱「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等相關法規及問與答內容,願遵守一切規定,並保證本人以下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正確無誤,如有不實而違反本項補貼相關規定情事,願接受貴府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案,並負法律責任。
三、本人瞭解本補貼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四、本人瞭解本補貼具有定期查核機制,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家庭成員因結婚、遷入、遷出、死亡等戶籍之記載資料有異動情形或持有第2戶住宅者,應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時,本人應返還溢領之金額,未返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依法追繳;涉及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一)家庭成員擁有2戶以上住宅。
(二)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三)家庭成員重複接受2種以上住宅補貼。
(四)未依規定按月繳付貸款本息超過6個月。(受補貼者經承貸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收受之補貼利息應返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但受補貼者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五)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不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6條建築物主要用途登記之規定。
(六)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移轉予配偶或原申請書表所列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但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都市更新而辦理信託登記,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不在此限。
(七)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死亡,其配偶及直系親屬未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變更,且取得核發證明。
(八)未於撥款之日起 6 個月內檢附修 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貸金融機構備查。
(九)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非全部作自住使用。
(十)於接受查核時,無正當理由未依限檢附資料送查,或檢附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五、本人瞭解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實際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如無法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絶無異議。
※ 【填表說明】請詳閱後再填寫資料
1. 符合加分並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適用對象為下列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 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2) 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 特殊境遇家庭: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4) 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以上(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5)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6) 6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8)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9)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AIDS):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10)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1) 災民:受災1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2) 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3)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2. 其他符合加分條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1) 重大傷病者: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單親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25歲以下子女之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配偶之證明影本或已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3) 新婚家庭(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結婚登記日應在申請日前2年內)
(4)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5) 列冊獨居老人(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6) 25歲以上(限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 三代同堂(限申請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3. 申請修繕之住宅未達住宅法所定基本居住水準者,應檢附該住宅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未具備衛浴設備切結書及申請修繕住宅之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竣工圖。
註:
1. 申請人申請時戶籍應設於申請修繕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設籍於申請修繕住宅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或該修繕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分。
2. 如申請人提出未具備衛浴設備之切結書,欲修繕之項目須包含增設衛浴設備。
3. 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申請加分之認定及計算方式等詳細內容,請詳閱「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等相關法規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問與答第三十五題。
4. 114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如下: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 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均應低於下列金額 | |||
---|---|---|---|---|
家庭年所得 |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 每人動產限額 | 家庭不動產限額 | |
臺北市 | 180萬元 | 7萬1,327元 | 32萬元 | 943萬元 |
新北市 | 144萬元 | 5萬9,150元 | 30萬元 | 675萬元 |
桃園市 | 146萬元 | 5萬8,688元 | 28萬5,000元 | 663萬元 |
臺中市 | 135萬元 | 5萬6,270元 | 28萬5,000元 | 560萬元 |
臺南市 | 113萬元 | 5萬4,303元 | 28萬5,000元 | 560萬元 |
高雄市 | 128萬元 | 5萬6,140元 | 28萬5,000元 | 575萬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110萬元 | 5萬194元 | 每戶(四口內)每年120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30萬元 | 443萬元 |
其餘縣(市) | 110萬元 | 5萬4,303元 | 28萬5,000元 | 560萬元 |
註:
1. 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所得及財產標準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2. 所得指財稅機關提供之家庭成員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
3. 動產中之存款本金係以財稅資料顯示之家庭成員113年總利息所得,按1.67%之利率推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另有價證券以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之持有數額,按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無收盤價者,按面額計算。
4. 家庭成員之不動產以申請日之資料為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不動產不採計原住民保留地、道路用地、申請本次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114年度受理期間:114年9月1日(一)至114年9月30日(二)》
線上申請自114年9月1日(一)上午9點至114年9月30日(二)下午5點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