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係依據住宅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等相關法規辦理,請確實詳閱相關規定及問與答。
一、本人同意審查單位及社福單位查調全戶戶籍、家庭年所得、地籍、財產、評點加分資格及其他必要文件,並瞭解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
二、本人已詳閱「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等相關法規及問與答內容,願遵守一切規定,並保證本人以下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正確無誤,如有不實而違反本項補貼相關規定情事,願接受貴府主管機關駁回申請案,並負法律責任。
三、本人瞭解本補貼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四、本人瞭解本補貼具有定期查核機制,自申請日起至完成或終止補貼期間,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員仍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家庭成員因結婚、遷入、遷出、死亡等戶籍之記載資料有異動情形或持有第2戶住宅者,應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下列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時,本人應返還溢領之金額,未返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依法追繳;涉及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一)家庭成員擁有2戶以上住宅。
(二)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三)家庭成員重複接受2種以上住宅補貼。
(四)未依規定按月繳付貸款本息超過6個月。(受補貼者經承貸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收受之補貼利息應返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但受補貼者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五)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不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6條建築物主要用途登記之規定。
(六)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但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都市更新而辦理信託登記,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不在此限。
(七)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死亡,其家庭成員未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變更,且取得核發證明。
(八)未於撥款之日起 6 個月內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貸金融機構備查。
五、本人瞭解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實際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如無法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絶無異議。
《113年度受理期間:113年8月1日(四)至113年8月30日(五)》
線上申請自113年8月1日(四)上午9點至113年8月30日(五)下午5點止